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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电教工舞蹈协会章程

  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根据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协会管理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,

协会章程

第二条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教工舞蹈协会,是由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组成的独立、民间和自律的社会团体,受学校工会的指导和监督。

  重电教工舞蹈协会(以下简称本会)经校工会注册登记。

 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,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,协调行业内、外部关系,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。

  第四条 本会总部设在工会。

  第二章 职 责

 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:

  ()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;

  ()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。

  ()制定重电教工舞蹈协会自律管理制度;

  ()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;

  ()向工会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;

  ()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,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;

  ()维护会员合法权益;

  第三章 会 员

 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专业会员和非专业会员。

 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
  ()到重电教工舞蹈协会入会;

  ()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(含电子版)

 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  ()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;

  ()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、研究、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;

  ()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;

  ()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;

  ()监督本会工作,提出批评和建议;

  ()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;

  ()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;

  ()依照规定退出本会。

 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  ()遵守本会的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  ()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;

  ()遵守职业道德,维护本会声誉;

  ()接受本会的指导、监督和管理;

  ()参加本会活动,支持本会工作,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  (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  ()完成继续教育任务;

  ()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;

  ()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。

 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办-理退会手续,并交回会员证(含电子版)

  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,理事会可劝其退会,注销其会员资格,收回会员证(含电子版)

 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,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: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:

  ()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
  ()受刑事处罚;

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 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重电教工舞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。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。

 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  (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()选举、罢免理事;

  ()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;

  ()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;

  ()制定、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;

  (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;

  ()决定终止事宜。

 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(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  ()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;

  (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  ()身体健康,能够坚持正常工作;

  (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 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()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;会员代表大会;

  (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  ()签署重要文件;

  ()处理重要事项;

 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,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。

  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。

  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(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  ()提名副秘书长人选;

  ()提出各办事机构、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;

  ()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;

  ()经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;

  ()处理其它工作。

 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

 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:

  ()会费收入;

  ()学校资助;

  ()社会资助、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;

  ()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,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;

  ()利息收入;

  ()其它合法收入。

 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。

 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。

  第十八条 本会依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。

  第十九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 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  第二十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代表大会作出终止动议。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学校工会批准。

 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学校工会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。

  第八章 附 则

 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会代表大会负责解释。

 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

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重电教工舞蹈协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9913